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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鑫4號”最終完成兌付 代銷職責引爭議

見習記者 張奇 北京報道

華鑫信托·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新北坪林汽車貸款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華鑫4號”)最終兌付。

11月24日,廣發銀行發佈公告稱,“截至11月23日,由我行代銷的華鑫4號信托產品已本息全額兌付投資人”。至此這一引發各方廣泛討論的信托產品終於平安落地。而其中關於銀行代銷方面的職責問題,卻仍舊值得思考。

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寶塔能源”)11月20日發佈公告,稱“信托產品到期後,寶塔能源按與華鑫信托達成的約定進行瞭部分還款,餘額部分由華鑫信托與代銷機構廣發銀行啟動債務重組進行兌付。重組履約的過程中,廣發銀行終止方案,造成投資人誤解和不滿。”

從寶塔能源此則公告可以看出,其認為代銷機構廣發銀行在此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責任。那麼廣發銀行到底有沒有責任,記者采訪瞭廣發銀行以及律師。而寶塔能源與華鑫信托記者也嘗試采訪卻未能獲得回復。

華鑫4號兌付始末

據多方資料顯示,華鑫4號信托產品融資人為“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產品於2013年8月6日成立,期限為24個月,募集信托資金共計人民幣2億元。該信托產品本應於2015年8月6日到期還款1.746億元,因融資方無法正常還本付息,信托計劃被延期三個月至11月6日到期。延期三個月之後由於融資方經營困難,該項目兌付再次延後。

兌付問題最早進入公眾視野是11月11日,媒體爆出,“華鑫4號”到期難以兌付三個月後,50餘名投資者在廣發銀行和華鑫信托之間奔走維權。投資者曾對媒體表示:“廣發銀行在產品發行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在銷售產品時存在欺騙行為;逆程序操作剝奪瞭購買者的知情權,在沒有看到合同和告知風險前,先行打款形成購買事實,事隔一個多月才看到和補簽合同;銷售產品不規范和風險暴露後不作為等失職行為。”

而11月14日,廣發銀行官方微博就此發表聲明:“該信托產品由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發起並主動管理,我行系此產品的代銷渠道之一,作為產品代銷方,我行銷售客戶經理均為符合資質的營銷人員,銷售過程合法合規。”同時表示已經成立應急工作小組協助投資人維權。

很快,華鑫信托方面也進行回應,11月16日華鑫信托發佈公告,表示已成立領導協調小組,由公司高管帶領業務部門正在全力催收企業欠款,同時公告還表示,華鑫信托與廣發銀行、還款義務人等各方正協商解決方案。

20日,寶塔能源公告稱,“我公司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全力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經兌付全部餘額。華鑫信托已經在今日向受益人分配合同項下全部股權收益款。”寶塔能源還在文末附上華鑫方面的函件力證兌付事宜。

不過,此份公告中有一處值得註意,其中提到“於2015年8月到期的2年期信托產品到期後,寶塔能源化工按與華鑫信托達成的約定進行瞭部分還款,餘額部分由華鑫信托與代銷機構廣發銀行啟動瞭債務重組。重組履約的過程中,廣發銀行終止方案,造成投資人誤解和不滿。”

申明為代銷行的廣發銀行為什麼會涉及到餘額的債務重組,又為何會終止方案?

對此,廣發銀行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其“從未參與債務重組,亦未與華鑫信托或任何他人達成有關債務重組的共識。”同時記者也就此事聯系瞭華鑫信托,其財富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向領導請示,但截至記者發稿並未收到相應回復。

代銷方職責之爭

在過往的多數案例中,隻要是銀行代銷產品發生違約或虧損,部分投資者都會找到銀行維權,一般情況銀行都會積極協調,更有甚者銀行會直接“剛兌”,然而作為代銷方的銀行有兌付的職責嗎?

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永存稱,“隻要代銷過程合規,代銷的法律後果肯定是委托人(即信托機構)承擔,即信托產品虧損由信托公司承擔,虧再多代銷方也不存在責任。”

那麼為何銀行會主動兌付呢?某信托業內人士稱,“一般代銷就是一個通道,真正簽約是投資人和發行人,但是部分銀行或證券公司在代銷過程中不甘於隻做代銷,可能還要參與後端分成,所以在裡面的身份可能會比較復雜。”

一般而言,銀行與信托合作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銀行為滿足其合作企業的融資需求,主動設計瞭包含信托計劃的交易結構,信托公司僅承擔“通道”職能;另一類是信托公司為其企業客戶發起設立信托計劃並承擔主動管理職責,銀行僅僅是信托產品的銷售渠道之一。

廣發銀行在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回復函中表示,“本次信托計劃屬於第二類,由華鑫信托公司發起並主動管理。作為主動管理方,信托公司有義務對於信托財產的投資進行主動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盡職調查、風險評判、投後管理,以及將重要信息及時準確地披露給投資者。銀行作為代銷機構,不參與項目的運營和管理,不承擔信托計劃的管理職責和投資風險。”

“如果僅僅是代銷,隻要按合同條款來履行內部審核程序、銷售時沒有發生違規行為、如實進行風險揭示,不會有額外的責任。”金諾律所合夥人郭衛鋒表示,“但在過往經驗中部分金融機構會對信托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可能不是法律責任,而是從自身形象考慮會主動承擔代償責任之後再去追索。”但代償不是法定義務,在銀監會下發的《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十六條中也明確規定,“銀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為推介信托計劃,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郭衛鋒同時還表示,“如果在代銷過程中有不適當宣傳、誘導,那麼銀行要承擔相應責任,不過這一責任不好界定。”也即意味著法律層面來講代銷方不必承擔信托計劃的相應風險,有一個大前提即銷售過程合規。而在這一點上投資者與代銷機構雙方產生瞭分歧,投資者認為,廣發銀行在產品發行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對此,廣發銀行發佈聲明稱:“我行銷售客戶經理均為符合資質的營銷人員,銷售過程合法合規。”

如今,華鑫4號已經完成兌付,那麼對於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也就沒有人追究瞭。

涉事方的信托、銀行、投資者等都松下一口氣,然而信托產品的兌付問題卻並未結束,代銷中的問題仍值得追尋。而近期多傢被卷入兌付危機的信托產品,或預示著“打破剛兌”已然不遠。(編輯:曾芳,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系zengfang@21jingji.com)

“資產配置荒”或使信托轉型迎來黃金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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